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305执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李仁彬、李正美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仁彬,李正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5执403号申请执行人:李仁彬,男,1951年10月20日,汉族,住桂林市。被执行人:李正美,男,1980年1月19日,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本院在执行李仁彬与李正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正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桂03民终24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维光审判员  莫达志审判员  杭德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韦 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