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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423执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石龙燕、宋功伦、宋功利等申请执行杜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龙燕,宋功伦,宋功利,宋功富,夏元珍,杜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423执86号申请执行人石龙燕,女,1968年8月27日生,汉族,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人,住镇宁自治县丁旗镇龙滩口村五组。申请执行人宋功伦,男,1989年12月19日生,汉族,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人,住镇宁自治县丁旗镇龙滩口村五组。申请执行人宋功利,女,1991年1月19日生,汉族,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人,住镇宁自治县丁旗镇龙滩口村五组。申请执行人宋功富,男,1993年8月26日生,汉族,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人,住镇宁自治县丁旗镇龙滩口村五组。申请执行人夏元珍,女1942年6月14日生,汉族,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人,住镇宁自治县丁旗镇龙滩口村五组。被执行人杜成,男,1984年10月4日生,汉族,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人,住镇宁自治县丁旗镇一街村四组。本院依据(2012)镇民初字第23号民事调解书,依法立案受理石龙燕、宋功伦、宋功利、宋功富、夏元珍申请执行杜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杜成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一、赔偿申请执行人石龙燕、宋功伦、宋功利、宋功富、夏元珍各项损失人民币50000元;二、承担申请执行费人民币650元的义务。被执行人杜成未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杜成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产登记、车辆登记情况进行“四查”,均无登记记载,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同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423执8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共执行财产时,可再次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盛勇审判员 罗   万   金审判员 宋      颖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阳   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