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7执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来凤县王华装饰建材门市部、龙山县龙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来凤县王华装饰建材门市部,龙山县龙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7执430号申请执行人来凤县王华装饰建材门市部,住所地湖北省来凤县翔凤镇接龙桥路170号。经营者王正华,男,198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来凤县。被执行人龙山县龙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住所地湖南省龙山县民安街道办事处湘鄂路西侧。法定代表人:陈军,该公司董事长。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2017)鄂2827民初364号民事判决书的规定,受申请执行人来凤县王华装饰建材门市部申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龙山县龙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已被劳动监察部门查封,且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军已被来凤县公安局于2017年2月23日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刑事拘留,并于同年3月9日被来凤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该公司与陈军目前并无能力执行该笔债务。该案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并经合议庭合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第一款第(六)项等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2827执43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吴志勇审 判 员 张 军人民陪审员 陈龙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何晶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