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20民初5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吴晓建与黄品贵王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晓建,黄品贵,王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5028号原告:吴晓建,男,198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德威,重庆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兰,重庆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品贵,男,1972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王平,女,1982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受理的原告吴晓建与被告黄品贵、王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晓建撤诉。案件受理费220元,由原告吴晓建承担。审判员 张箴恒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成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