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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20民初5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吴晓建与黄品贵王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晓建,黄品贵,王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5028号原告:吴晓建,男,198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德威,重庆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兰,重庆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品贵,男,1972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王平,女,1982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受理的原告吴晓建与被告黄品贵、王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晓建撤诉。案件受理费220元,由原告吴晓建承担。审判员  张箴恒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成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