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民辖终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东领威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萃肌蓝商贸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持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东领威贸易有限公司,上海萃肌蓝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民辖终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东领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法定代表人:迟凡越,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萃肌蓝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汪菲,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深圳市东领威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萃肌蓝商贸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持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5月26日作出的(2017)皖01民初15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东领威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深圳市东领威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东领威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贾晓云审判员 潘少华审判员 谷 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付 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