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2执3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章文忠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文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02执3591号被执行人:章文忠,男,197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浙1002刑初527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1日向被执行人章文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罚金20000元。但被执行人章文忠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章文忠在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有取保候审保证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章文忠所有的在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的取保候审保证金20000元至本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余晓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秀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