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23执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永年盗窃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23执653号被执行人:王永年。被执行人王永年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20日被宝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本院(2013)宝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颜世潮应缴纳罚金人民币8000元。根据法律规定,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登记等财产信��,并冻结被执行人王永年若干银行账户,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致本案无法继续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王永年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永年无财产可供执行,致本案暂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宝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书财产刑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洪 庆审判员 严 翔审判员 王 玉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原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