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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02民初4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余******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02民初4569号原告:余******,女,身份证号******,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建湘路******。被告:******,男,身份证号******,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建湘路线路******。原告余******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院向被告******送达应诉法律文书之前,原告余******以双方已自行协商一致为由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余******负担。审判员  冯剩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卢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