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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民初11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钦辰实业有限公司与杭州绿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浙江绿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钦辰实业有限公司,杭州绿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浙江绿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11073号原告:杭州钦辰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328126985B,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党湾镇曙光村。法定代表人:吴国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东峰,杭州市义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杭州绿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0992718979,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文新街道文一西路460号文娱中心238室。法定代表人:祖建鑫,总经理。被告:浙江绿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MA27WCK36J,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518号恒策西城时代中心裙房三层C069室。法定代表人:祖建鑫,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钦辰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绿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浙江绿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钦辰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绿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浙江绿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钦辰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绿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浙江绿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杭州钦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唐伟利二○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贺一豪审判员唐伟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贺一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