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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2执1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蔡丽琳与黄共新、刘东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丽琳,黄共新,刘东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2执1752号申请执行人:蔡丽琳,男,1982年10月0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被执行人:黄共新,男,196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萝岗区,被执行人:刘东红,女,1969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萝岗区,关于蔡丽琳申请黄共新、刘东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穗黄法民二初字第005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生效文书,被执行人应归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因黄共新、刘东红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蔡丽琳依法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已于2016年6月16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向本院缴纳合计817308.91元案款。经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经向相关工商部门查询,我院发现被执行人刘东红、黄共新名下持有广州市新茂园林有限公司以及广州市新茂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股权,后我院已依法冻结了上述股权,经查广州市新茂园林有限公司黄共新、刘东红尚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北京路支行本金9086038.45元,我院暂无法进行处理。经向相关房管部门查询,我院尚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房产。我院依法向申请人送达《提供财产状况通知书》,申请人至今尚未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我院已依法告知申请人将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处理。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2015)穗黄法民二初字第005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黄共新、刘东红应严格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经穷尽执行措施,我院现尚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可依法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审 判 长  刘启聪审 判 员  李升山代理审判员  刘 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秋君附:本裁定主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