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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2民初4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群光诉席加营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群光,席加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4164号原告:李群光,男,汉族,1986年1月1日生,住郯城县泉源乡,村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栋,郯城星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席加营,男,汉族,1978年10月25日生,住郯城县李庄镇,村民。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松涛、杜国霞,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群光诉被告席加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群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20元,减半收取1460元,由原告李群光负担。审判员  冯少辉二0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