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2民初4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群光诉席加营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群光,席加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4164号原告:李群光,男,汉族,1986年1月1日生,住郯城县泉源乡,村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栋,郯城星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席加营,男,汉族,1978年10月25日生,住郯城县李庄镇,村民。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松涛、杜国霞,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群光诉被告席加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群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20元,减半收取1460元,由原告李群光负担。审判员 冯少辉二0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