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8执1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何毅与邓亚玲何建德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毅,何建德,邓亚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8执1481号申请执行人何毅,住重庆市涪陵区。被执行人何建德,住四川省邻水县。被执行人邓亚玲,住四川省邻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毅与被执行人何建德、邓亚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108民初246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华恒审 判 员 夏 文代理审判员 张金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姚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