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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8执1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何毅与邓亚玲何建德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毅,何建德,邓亚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8执1481号申请执行人何毅,住重庆市涪陵区。被执行人何建德,住四川省邻水县。被执行人邓亚玲,住四川省邻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毅与被执行人何建德、邓亚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108民初246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华恒审 判 员  夏 文代理审判员  张金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姚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