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4民初91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杨雷与李荣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雷,李荣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04民初9127-1号 原告杨雷,女,汉族,住址哈尔滨市道里区。 委托代理人罗娟,广东福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肖露,广东福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荣波,男,汉族,住址广东省四会市。 委托代理人罗竞军,广东龙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雷诉被告李荣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杨雷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雷撤诉。 案件受理费9600元,保全费3420元,共计13020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收取8220元,由原告杨雷负担。 审 判 长 周予晴 人民陪审员 李宏新 人民陪审员 张艳荣 二二○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林永青(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