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4民初1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原告强建超诉被告白克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强建超,白克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04民初1348号原告:强建超委托诉讼代理人:萧新安,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克利原告强建超诉被告白克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强建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借款20万元;2、按照月息2%支付利息,自2016年2月28日至实际归还之日止。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的战友与被告是同村,经其介绍,被告因开办的工程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20万元,约定月息3分。被告收款后,于2016年2月27日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能归还。故诉至法院。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为:1、借条一张。证明原被告借款关系;2、微信通信记录,证明被告承认欠款事实;3、代理合同,证明原告缴纳律师费6800元;4、银行流水以及证明,证明原告现金来源。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原告提供一张借条,时间为2016年2月27日,借款人白克利。上书:今借到强建超现金200000(贰拾万元整)人民币,时间用2个月,其中3月20日还款壹拾万元整,利息6000元;4月28日还款100000元,利息3000元;如期还不了款,法院起诉费、律师费用由我本人全部承担。原告提供的微信证明,原告与微信号码……电话…….的通话记录,微信中确定欠原告本金20万元。原告提供的与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合同,以及收款凭证,证明原告支付律师费用6800元。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提供的微信记录虽然不能确定为被告本人使用,综合原告提供的收条,结合原告陈述事实的合理性,以及提供其他的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可以认定原被告借款事实成立。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本金2000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照月息2分支付自欠款之日的利息,按照被告欠条所写的利息约定,原告主张法律许可范围内的利息,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律师费,按照被告出具的欠条上的承诺,被告未能还款,承担律师费用。原告提供的律师费收费标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白克利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归还原告借款200000元以及利息(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息24%计算,自2016年2月28日至付清止)二、被告白克利于本判决书生效后支付原告律师费6800元。案件受理费4402元,由被告白克利负担。原告已经预交,执行上述债务时,由被告直接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霞代理审判员 苏亦南人民陪审员 惠秋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关 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