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1民初2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孙连玉与刘海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连玉,刘海滨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11民初2120号原告:孙连玉,男,汉族,1963年6月22日出生,住址哈尔滨市呼兰区。被告:刘海滨,男,汉族,1969年3月18日出生,住址哈尔滨市松北区。本院审理原告孙连玉诉被告刘海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孙连玉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连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裴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