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民初1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与福建省洁芳卫浴工贸有限公司、武汉市洪山区红飞建材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福建省洁芳卫浴工贸有限公司,武汉市洪山区红飞建材经营部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初114号之一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29号明发商业广场一层B区179单元。法定代表人:王振国,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巧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子儒,男,汉族,1973年5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巧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洁芳卫浴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仑苍镇大泳路27号。法定代表人:陈业应,经理。被告:武汉市洪山区红飞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96号文泉书苑商铺附14号,注册号420111600346832,经营者李飞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诉被告福建省洁芳卫浴工贸有限公司、武汉市洪山区红飞建材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撤回起诉。本案变更诉讼请求后的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负担。审 判 长 熊艳红审 判 员 赵千喜人民陪审员 骆素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童小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