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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22财保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郑丽洋对王向前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某,王向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财保33号申请人:郑某,现住吉林省农安县。委托代理人:郑和,现住吉林省农安县。被申请人:王向前,现住吉林省农安县。申请人郑某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向前所有的×××号中型普通客车进行查封。申请人郑某以人民币4000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郑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〇一条规定、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向前所有的×××号中型普通客车。期限为2017年9月14日。案件申请费420.00元,由申请人郑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洪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