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2执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5-14
案件名称
远金龙、李先林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远金龙,李先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622执197号申请执行人远金龙,男,汉族,1987年10月4日出生,住西华县。被执行人李先林,男,汉族,1975年1月12日出生,住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远金龙诉李先林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华县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223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高彦辉被执行人李先林暂无财产为由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华县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22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齐军平审判员 赵庆宏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相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