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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3执1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2017执1248号张敬东诉王月梅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敬东,王月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3执1248号申请执行人张敬东,汉族,居民,沂水县。被执行人王月梅,女,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亚力,该公司经理。地址:东营市东营区南一路329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己于2015年10月21日审结。该案(2015)沂民初字第375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案件受理后,我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我院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车辆信息,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房产局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及房屋登记信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沂民初字第37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应该重新立案。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     训     旺人民陪审员 项     玉     芝人民陪审员 苗玉德二○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