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3执恢9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湖北罗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宁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罗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宁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3执恢9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湖北罗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0973944-4。被执行人王宁一,男,196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申请执行人湖北罗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宁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罗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鄂罗田民二初字000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年4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宁一已完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湖北罗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湖北罗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年9月29日作出的(2013)鄂罗田民二初字000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文祥审判员 李磊明审判员 曾建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