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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02执4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延安圣亨通煤炭经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延安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延安圣亨通煤炭经销有限公司,延安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483号之一��请执行人延安圣亨通煤炭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枣园乡杨崖村。法定代表人高崇勇,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延安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姚店镇经济技术开发区油气中心大楼。法定代表人:沙夜龙,系该所所长。延安圣亨通煤炭经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延安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6民终13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延安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3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89310元及利息(从2009年9月2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支付违约金3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合计10657元、执行费1690元。本院于2017年8月8日将被执行人在延安市市直单位统管会计中心的款项170183.56元划拨至本院执行专户。2017年8月14日申请执行人领取了案件款170183.56元(包括案件款本息、违约金、诉讼费、执行费),剩余案件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6民终13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 成 龙审判员 演 晴 利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