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91执恢123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安徽中盈盛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省川凯化工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中盈盛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省川凯化工有限公司,安徽邦尼新材料有限公司,夏俊辉,柏传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91执恢123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安徽中盈盛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安徽省川凯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安徽邦尼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夏俊辉,男,汉族,1971年5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柏传国,男,198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中盈盛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徽省川凯化工有限公司、安徽邦尼新材料有限公司、夏俊辉、柏传国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执行阶段以(2014)合高新执字第00483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柏传国名下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临泉路香格里拉花园国际中心住xxxx室(产权证号:合瑶xxxxxxxxx,建筑面积:89.06平方米)房产一套,现因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柏传国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终结本案对被执行人柏传国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柏传国名下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临泉路香格里拉花园国际中心住xxxx室(产权证号:合瑶xxxxxxxxx,建筑面积:89.06平方米)房产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 峻审 判 员 尹 刚人民陪审员 杨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立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