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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4执恢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安艳霞与河南省德裕量贩连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艳霞,河南省德裕量贩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4执恢25号申请执行人:安艳霞,女,生于1978年10月11日,汉族,住正阳县。被执行人:河南省德裕量贩连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建斌,男,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安艳霞与河南省德裕量贩连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17民终235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经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根据申请人安艳霞的申请,本院对被执行人河南省德裕量贩连锁有限公司在河南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万元的股金予以评估,经评估市场价值为xxxxx元。2017年7月24日10时至2017年7月25日10时在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淘宝网最后以xxxx元成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河南省德裕量贩连锁有限公司在河南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万元股金的财产权自本裁定书送达时转移给正阳县慧新计算机网络有限公司。二、正阳县慧新计算机网络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三、解除对被执行人河南省德裕量贩连锁有限公司在河南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万元股金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希贵审 判 员  史学金人民陪审员  盛学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蒋大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