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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民终4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涂艳华、武汉市江夏区金口街道旭光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涂艳华,武汉市江夏区金口街道旭光村村民委员会,武汉市江夏区金口街道旭光村六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终47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涂艳华,女,197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江夏区金口街道旭光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金口街道旭光村。负责人:雷寿洪,系该村村委会书记兼主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江夏区金口街道旭光村六组,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金口街道旭光村*组。负责人:刘斗云,系该组组长。以上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金清明,男,住武汉市江夏区,上诉人涂艳华因与被上诉人武汉市江夏区金口街道旭光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旭光村委会)、武汉市江夏区金口街道旭光村六组(以下简称旭光村六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2016)鄂0115民初2079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案情不复杂,本院决定对本案不开庭审理,并告知了双方当事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涂艳华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并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旭光村委会、旭光村六组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超过法律规定的审限,影响公正裁决;2、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村民小组代表有制定和执行分配方案的权力,但其行为不得与宪法、法律���抵触,涂艳华是旭光村六组村民,其作为家庭成员与村里签订有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且已履行土地承包义务,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符合会议纪要规定的补偿条件和要求,涂艳华依法享有与本组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相同的补偿标准,旭光村六组应支付涂艳华征地补偿款26000元,一审法院基于错误的事实而裁判不公;3、涂艳华对土地补偿费总数额和每人补偿26000元的标准并无异议,但对村民小组、村委会非法剥夺涂艳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的行为有异议,一审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驳回涂艳华的起诉属适用法律错误。旭光村委会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旭光村六组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涂艳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旭光村委会、旭光村六组按标准支付涂艳华享有的土地征收补偿费26000元;2.旭光村委会、旭光村六组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涂艳华系旭光村六组村民涂祖付之长女。2004年12月,涂祖付作为农户代表与旭光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承包经营该组2.6亩土地。1999年3月,涂艳华与他人结婚至离婚,婚后户口未迁移,仍然在旭光村六组。2015年12月,政府因建设征用该六组土地。根据村民自治规定,该组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形成分配方案,确定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4000元/亩和26000元/人分配补偿款,出嫁女和外甥不补偿,该组有出嫁女25人和外甥11人未参与补偿,现其他农户均已领取补偿费。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因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起的诉讼。旭光村六组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4000元/亩和26000元/人进行分配,属农村村民自治范围。涂艳华的诉讼请求涉及到土地征收补偿费数额发生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据此,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驳回涂艳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退还涂艳华。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二审另查明,旭光村六组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形成分配方案,确定在征用土地签订合同之前的外嫁女每人一次性补助6000元,外甥每人一次性补助2000元。签订合同后死亡的村民不享受任何分配待遇。旭光村六组已通知涂艳华领取6000元,但涂艳华没有去领取。本院认为,旭光村六组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并形成征地补偿分配方案属农村村民自治范围,根据该分配方案,涂艳华应领取一次性补助6000元。因涂艳华要求旭光村委会、旭光村六组支付其土地征收补偿费26000元的诉讼请求涉及到土地征收补偿费的具体数额,故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驳回涂艳华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涂艳华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红审判员 余小乔审判员 叶玉宝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一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