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1民初1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运宏诉被告杨晓赞、山西献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杨某某,山西献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1民初1902号原告:李某某,男,1972年9月29日生,汉族,住临猗县猗氏镇西里寺村*组。被告:杨某某,女,约46岁,汉族,住临猗县猗氏镇里寺村*组。被告:山西献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运城市永济市涑水西街。法定代表人:杨田恩,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山西献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8月14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武宝生人民陪审员 牛旭亮人民陪审员 许 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冯韵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