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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4民初2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卞卫为与刘公平、刘铁练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卞卫为,刘公平,刘铁练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4民初2669号原告:卞卫为,男,1981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边建军,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公平,男,1974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被告:刘铁练,男,1959年10月出生,汉族,住河间市。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河北京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卞卫为诉被告刘公平、刘铁练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卞卫为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借款本息185100元。事实和理由:2006年8月9日,被告刘公平向兴村佶用社借款十万元,被告刘铁练为此提供了连带保证,之后被告仅偿还了部分利息,尚欠本息185100元。2012年6月,原告受让了全部债权,但是被告方没有偿还给原告,为此诉至贵院。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卞卫为所诉债权,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已于2009年8月7日在河间市人民��院起诉,案件编号为(2009)河民初字第1744号,虽该案原告提交证据证实河间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6日作出(2009)河民初字第1744号民事裁定,准许原告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但未提供证据证实该撤诉裁定已送达给被告刘公平、刘铁练,故不能证实该撤诉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卞卫为的起诉。诉讼费2001元,退还给原告卞卫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成东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白艳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