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民撤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袁雪松、程菊香等与衢州市光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第三人撤销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袁雪松,程菊香,蓝明星,袁根润,吕爱英,衢州市光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占明祥,占奕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民撤1号原告:袁雪松,男,196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现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原告:程菊香,女,197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现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原告:蓝明星,女,1989年1月19日出生,畲族,住浙江省龙游县。原告:袁根润,男,193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原告:吕爱英,女,194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现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五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世毅,浙江达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衢州市光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兴华西苑小区**幢***室。法定代表人:郑国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东,浙XX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娄乂梓,浙XX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占明祥,男,196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被告:占奕璐,女,198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建荣、赖一群,浙江三善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袁雪松、程菊香、蓝明星、袁根润、吕爱英与被告衢州市光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占明祥、占奕璐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袁雪松、程菊香、蓝明星、袁根润、吕爱英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雪松、程菊香、蓝明星、袁根润、吕爱英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袁雪松、程菊香、蓝明星、袁根润、吕爱英撤诉。案件受理费13368元,收取1000元,由袁雪松、程菊香、蓝明星、袁根润、吕爱英负担。审 判 长 吴明军审 判 员 沈 婷审 判 员 朱桂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郝宽国书 记 员 余香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