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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1执2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陈佳杰、宁波XX高电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佳杰,宁波XX高电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1执2655号申请执行人:陈佳杰,男,1993年4月12日出生,住绍兴市上虞区。被执行人:宁波XX高电声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临山镇浦中村浦中二区180号,组织机构代码:704852789。法定代表人秦一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佳杰与被执行人宁波XX高电声有限公司民间劳动争议仲裁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陈佳杰于2017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陈佳杰以与被执行人宁波XX高电声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281执26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申训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