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1执2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陈佳杰、宁波XX高电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佳杰,宁波XX高电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1执2655号申请执行人:陈佳杰,男,1993年4月12日出生,住绍兴市上虞区。被执行人:宁波XX高电声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临山镇浦中村浦中二区180号,组织机构代码:704852789。法定代表人秦一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佳杰与被执行人宁波XX高电声有限公司民间劳动争议仲裁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陈佳杰于2017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陈佳杰以与被执行人宁波XX高电声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281执26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申训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