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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1民初4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与北京秀红福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北京秀红福商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1民初4024号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6号。法定代表人:石昌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舒瑶,江西竞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庞宠,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秀红福商店,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北杨宋镇杨宋庄村**号。经营者:周秀红。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秀红福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秀红福商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秀红福商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刘世红审 判 员  高 翡人民陪审员  仇淑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岳 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