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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6民初6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原告贺欣诉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艳粉支行储蓄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欣,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艳粉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6民初6366号原告:贺欣。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艳粉支行,营业场所沈阳市铁西区艳粉街。负责人:商颖,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文辉,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工作人员。原告贺欣诉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艳粉支行储蓄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贺欣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贺欣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贺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1元,减半收取430元,由原告贺欣自行承担。审判员  陈言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杜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