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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民终4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钱国威、金明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钱国威,金明华,陈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终41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钱国威,男,198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明华,男,197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原审被告:陈贞,女,198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卧龙区。上诉人钱国威因与被上诉人金明华、原审被告陈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7)浙0782民初54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钱国威未在法定期间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钱国威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庭会审 判 员 盛基敏审 判 员 徐肖闻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张 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