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983执恢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樟树市铭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高安分公司、吴赵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樟树市铭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高安分公司,吴赵华,刘宋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3执恢332号申请执行人樟树市铭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高安分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岳飞,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吴xx,男,197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本市,被执行人刘宋x,女,197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吴xx等和与被执行人刘宋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高民二初字第475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双方以后互不追究责任,该案就此了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高民二初字第4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姚和兴审判员  丁 斌审判员  朱 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冬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