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5民初11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大连超运信息咨询中心与被告南京云恩通讯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云恩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5民初11139号原告:大连超运信息咨询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2MA0TQAGP93),住所地在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景山街81号4层2号。法定代表人:刘继超。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宝岩,辽宁冠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云恩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胜太路68号。法定代表人:ZHANXU。原告大连超运信息咨询中心与被告南京云恩通讯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大连超运信息咨询中心以原被告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大连超运信息咨询中心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大连超运信息咨询中心撤回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大连超运信息咨询中心负担。审判员 倪 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薇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