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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民初6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赵利萍与程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利萍,程良,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6830号原告:赵利萍,女,1977年6月21日出生,回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告:程良,男,198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第三人: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碧桂园底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687749092M。负责人:李长江,经理。原告赵利萍诉被告程良、第三人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赵利萍于2017年8月14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被告程良同意继续履行合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利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00元,由原告赵利萍负担。审判员  张宝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鹏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