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02民初5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李永杰与曹东魁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杰,曹东魁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2民初5515号原告:李永杰,男,199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被告:曹东魁,男,1990年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原告李永杰诉被告曹东魁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李永杰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李永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江 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鲁金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