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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2民初3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凤君与何宝发、何凤兰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凤君,何宝发,何凤兰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2民初3434号原告:陈凤君,女,196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姣花,浙江高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宝发,男,194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发兴(兼被告何凤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杭州市望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梦玲(兼被告何凤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杭州市望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凤兰,女,195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原告陈凤君与被告何宝发、何凤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陈凤君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放弃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陈凤君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撤回对被告何宝发、何凤兰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凤君撤诉。预收案件受理费2283元,因原告放弃全部诉讼请求,实际收取25元,由原告陈凤君负担。审判员 周 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倪颖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