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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2民初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倪立祥、芦清海与呼伦贝尔市新艺尚杰彩钢钢结构制作有限公司、众益民生肉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立祥,芦清海,呼伦贝尔市新艺尚杰彩钢钢结构制作有限公司,众益民生肉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2民初540号原告:倪立祥,男,195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原告:芦清海,男,197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牙克石市。被告:呼伦贝尔市新艺尚杰彩钢钢结构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尼尔基路2号。法定代表人刘利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利武,经理。被告:众益民生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牙克石市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徐克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滨,内蒙古恒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倪立祥、原告芦清海与被告呼伦贝尔市新艺尚杰彩钢钢结构制作有限公司、众益民生肉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倪立祥、原告芦清海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立祥、原告芦清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倪立祥负担。审 判 长  鲁世勇人民陪审员  邱文华人民陪审员  李玉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雨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