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4财保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范会涛、杨永超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范会涛,杨永超,张玉红,柳伟锋,董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财保154号申请人:范会涛,男,198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被申请人:杨永超,男,198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被申请人:张玉红,女,197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被申请人:柳伟锋,男,198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被申请人:董莉,女,197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申请人范会涛与被申请人杨永超、张玉红、柳伟锋、董莉民间借贷纠纷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杨永超、张玉红、柳伟锋、董莉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担保人常瑞红所有的位于新郑市新烟路东侧,仓城路北侧鑫源花园6号楼2单元401[豫(2017)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05795号]房产一套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杨永超、张玉红、柳伟锋、董莉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担保人常瑞红所有的位于新郑市新烟路东侧,仓城路北侧鑫源花园6号楼2单元401[豫(2017)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05795号]房产一套。保全费1520元,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赵瑞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学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