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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7民初1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张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27民初1280号原告:张某,女,198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沧县。被告:田某,男,198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南皮县。原告张某与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田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2.诉讼费用依法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在南皮县民政局领取了结婚证。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被告性格缺陷逐渐暴露,双方性格不和,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且被告经常对原告进行辱骂威胁恐吓,对家庭不管不顾,常酒后回家耍闹,双方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仅有的一点好感也早已磨灭。原告曾于2016年提起过离婚诉讼,贵院作出(2016)冀0927民初1360号民事判决,虽不准予离婚,但双方无任何和好可能,依旧继续分居,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综上所述,原、被告双方感情早已彻底破裂且无和好可能,符合准予离婚情形,请依法判决。针对其主张,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两张光盘、结婚证复印件及(2016)冀0927民初136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年××月××日在南皮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6年原告曾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未到庭应诉,本院于2016年8月8日作出(2016)冀0927民初1360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2017年7月10日,原告再次起诉至本院,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结婚证复印件及(2016)冀0927民初1360号民事判决书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婚姻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告曾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至今未能和好,应视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田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上诉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金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武瑞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