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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03执45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苗新建、曹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新建,曹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03执45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苗新建,男,1976年7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委托代理人:苗云,女,197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曹彪,男,1987年7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在执行苗新建与曹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并冻结其银行账户存款,其他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行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继东代理审判员  吴邦海代理审判员  毛献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秋月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