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02执1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葛继红与郭金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继红,郭金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02执1076号申请执行人葛继红,男,196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城区。被执行人郭金和,男,1963年2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宝丰县。本院(2016)豫0402民初3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30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郭金和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郭金和的部分财产,限额3035800元及利息(具体数额与期限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寰宇执行员 武鹏飞执行员 李亚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亚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