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9民初3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马宝振与赵玉岭、鲁为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宝振,赵玉岭,鲁为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9民初3231号原告:马宝振,男,196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献县。被告:赵玉岭,男,196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献县。被告:鲁为梅,女,196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献县。马宝振与赵玉岭、鲁为梅(鲁维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马宝振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宝振撤诉。案件受理费272元,由马宝振负担。审判员 贺聪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左菲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