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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民申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卢宗全、孔德芝追偿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卢宗全,孔德芝,马玉群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民申18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卢宗全,男,1984年8月1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现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振东,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林,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孔德芝,女,1971年9月8日生,汉族,现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道帮,安徽源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茜,安徽源则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马玉群,女,1984年7月9日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现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再审申请人卢宗全因与被申请人孔德芝、原审被告马玉群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16)皖0403民初70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卢宗全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卢宗全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卢宗全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孙 根审判员 曹祝萍审判员 魏 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珍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