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404执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刘云生、刘彦刚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云生,刘彦刚,刘年生,刘雨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04执553号申请执行人:刘云生,男,1965年11月24日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申请执行人:刘彦刚,男,197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邯郸市第一医院药剂科药剂师,现住邯郸市丛台区。被执行人:刘年生,男,1967年1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复兴区。被执行人:刘雨廷,男,196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峰峰矿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云生、刘彦刚与被执行人刘年生、刘雨廷合伙协议执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7)冀0404执5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红燕审判员  王卫东审判员  张岩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自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