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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96刑更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符德帅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符德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琼96刑更576号罪犯符德帅,男,199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万宁市人,中专文化,原系海南省华侨商业学校学生,捕前住海南省万宁市大茂镇上根村2队。现在海南省新成监狱服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3日作出(2012)海中法刑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符德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符德帅不服,提出上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1日作出(2013)琼刑一终字第20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于2014年1月23日入监服刑。服刑期间,该犯于2015年11月26日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8年3月28日止。执行机关海南省新成监狱于2017年7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海南省新成监狱以罪犯符德帅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罪犯符德帅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符德帅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劳动过程中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罪犯符德帅自2015年7月起至2017年2月止,累计考核20个月。共获得4个表扬。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奖惩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历次减刑裁定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符德帅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自觉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各项生产劳动,较好地完成监狱交给的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符德帅减去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焕利审判员  周业夏审判员  未 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