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2民初4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4549靖江市裕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正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江市裕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正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4549号原告:靖江市裕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景龙苑物业楼。法定代表人:钱康,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吴正朋,男,住靖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靖江市裕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正朋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靖江市裕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靖江市裕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4减半收取47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熊 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查炀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