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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民初4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常先虎与耿忠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先虎,耿忠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4250号原告:常先虎,男,197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耿忠伦,男,1981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常先虎与被告耿忠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常先虎于2017年8月14日申请撤回对被告耿忠伦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常先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先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常先虎负担。审判员  陈秀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春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