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01刑初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刘天龙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2301刑初442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公诉检察员杨艳萍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刘天龙性别男民族汉身份证号522726197711130037住址户籍地贵州省独山县城关镇北集路69号附1号,现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高川东路绿地新都会829号。前科劣迹犯盗窃罪于2001年12月13日被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0年5月25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1年10月12日。羁押情况因本案于2017年5月16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并同日释放,同年6月30日由兴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同年8月3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同年8月7日本院决定逮捕,同年8月11日兴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无公诉机关指控情况指控事实2017年5月7日7时许,被告人刘天龙从贵阳大远程快运有限公司送货到兴义市大远程快运有限公司分拨中心(即兴义市马岭镇光明村铁马钢材市场F3-16号)。14时许,刘天龙在分拨中心办公室看电视时发现桌子抽屉内有一串钥匙,遂取下仓库门的钥匙回到自己的车上等待。待分拨中心工作人员下班离开后,刘天龙于17时40分用该钥匙打开F3-16号仓库,将仓库内的一台55英寸长虹牌电视机盗走。经兴义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视机价值人民币2630元。2017年5月16日,被告人刘天龙到公安机关自首。赃物已退还被害人。指控罪名盗窃罪量刑建议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事实、证据、罪名、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判决结果被告人刘天龙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1日起至2017年10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判决理由被告人刘天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方法入室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天龙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刘天龙自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赃物已追回发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刘天龙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过刑罚,可酌情从重处罚。综合被告人刘天龙的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黔西南布衣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陈二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廖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