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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1执1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陈明伟、林阿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明伟,林阿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81执1192号申请执行人陈明伟,男,198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林阿义,男,197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申请执行人陈明伟与被执行人林阿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温瑞商初字第973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2年11月14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150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2年3月30日起按年利率6.1%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2017年3月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通知书送达之日七日内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中行、建行、工行、农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本院依法向瑞安市国土资源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瑞安市范围内没有不动产产权登记记录。浙江省公安厅协查信息反馈,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2017年3月9日,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林阿义名下车牌号为浙C×××××马自达轿车及车牌号为浙C×××××长安车辆,因车辆无着落,暂无法扣押处置。现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对其进行布控拘留。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反馈后,申请执行人无异议,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以上事实有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协查信息反馈表、房产权属查询表、查封裁定书、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无财产可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381执119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杨伟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鲍方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