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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7民初1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丽容与张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容,张丽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7民初1943号原告:张丽容,女,198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张丽娟,女,198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南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丽容与被告张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丽容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丽容以张丽娟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丽容撤诉。本案受理费329元,减半收取计165元,由张丽容负担。审 判 员 吴西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陈伟煌书 记 员 王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