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7民初1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丽容与张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容,张丽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7民初1943号原告:张丽容,女,198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张丽娟,女,198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南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丽容与被告张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丽容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丽容以张丽娟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丽容撤诉。本案受理费329元,减半收取计165元,由张丽容负担。审 判 员 吴西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陈伟煌书 记 员 王金云